農業法規的變動申請農業用地使用農業設施在民國92年就有了,文中明訂須提出經營計畫書,若說法規有問題,但所有的訴願或訴訟都失敗就表示法規是沒有問題的,可能是大家對法規不清楚沒按照計畫書做,若是這樣農委會可協三峽英語補習班課程推薦助地方政府看是否可有補救的機會,因考量實務上的困擾才會發文需有70%的收成,這主要是讓地方執行可讓業者有種植空間,絕不是故意要求收成率,還沒被廢止的若是臺南市政府同意的話大家可以討論看看,被廢止的因已進入訴訟期間請大家諒成人美語家教老師 樹林解農委會無法干涉,另外若最後確定被廢止那是否重新申請,這在目前法規是被容許的。



事實上還沒被廢止的輔導改善期確實還是有的,這法規主要是業者自己寫的經營計畫書,若種植有困難可申請變更計畫書重種,尤其臺南市政府撤銷容許主要是針對有沒有依據經營計畫書種植的問題,並不是因為太陽能設施而撤銷,重點應該是在農業問題,執行問題若地方政府或公所承辦人有錯誤的認知農委會規定溫室上面一定不可以有太陽能板,可以請公所人員行文農委會,一定會回答這是可以的,事實上農業設施附屬太陽能是可以的,另外如果大家接到市政府的提醒一定要依據經營計畫書種植,如果真的有困難可依變更程序提出申請變更,副局長李建裕說願意受理這樣的案子,而且給的輔導期還長達1年,但為何會與業者說的有落差大家還可以繼續討論。(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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